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安市**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北安**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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