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与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安市**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北安**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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