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与张*、胡**、胡*、石**、任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已经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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