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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丕宝与被告孙**、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丕宝与被告孙**、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丕宝以被告孙**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丕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公丕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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