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丕宝与被告孙**、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丕宝以被告孙**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丕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公丕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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