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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冉*兰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冉*兰诉称:2011年1月,被告欠原告人民币(下同)8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在2015年下半年归还。2015年8月,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上述欠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8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应诉,其父王**来信表示,王**已经在2015年9月11日死亡;另关于本案的债务,是一起赌博和高利贷借款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原告向本院起诉之前被告已经死亡,被告主体已经消亡,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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