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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劳**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51万元。

本院认为

经查,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日本,原告委托中华**国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起诉的,应当经原告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鉴于原告在起诉时并未办理上述手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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