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2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周**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章*与祝孙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诉迮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卞**、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