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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2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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