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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童**、张学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童**、张学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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