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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江苏**公司雨花支行、南京超**限公司、南京**限公司、陈**、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公司雨花支行、南京超**限公司、南京**限公司、陈**、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江苏**公司雨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南京超**限公司、南京**限公司、陈**、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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