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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永**限公司、江苏湘**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永**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江苏湘**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司)与被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公司)、原审被告昌*初、江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永**司、湘**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司、湘**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永**限公司、江苏湘**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上**腾公司、湘**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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