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柏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马世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