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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