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马*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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