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一审原告江苏钟**任公司与一审被告江苏浩盛支撑系统**限公司、南京给盛建**有限公司、陈**、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江苏钟**任公司与一审被告江苏浩盛支撑系统**限公司、南京给盛建**有限公司、陈**、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建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