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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份有限公司水西**行、南京下**有限公司、薛**、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份有限公司水西**行、南京下**有限公司、薛**、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96元,减半收取19898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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