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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正翠与被告蒋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正翠与被告蒋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正翠的委托代理人唐**与被告蒋保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正翠诉称,2009年4月15日借给被告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自起诉之日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蒋**辩称,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是事实,但该款系在赌场所借用于赌博。已每天支付1000元利息,大约支付了20000元利息。目前经济条件不好,无力归还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成正翠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此蒋保锋2009.4.15。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8月25日起诉来院。审理中,被告陈述该款系在赌场所借用于赌博及已支付利息大约2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方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述该款系在赌场所借用于赌博及支付利息2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方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蒋保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成正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农行**楼支行,帐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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