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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6年1月1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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