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6年1月1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屠**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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