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彬诉被告石雷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屠**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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