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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