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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沈**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还款,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款均未果。2013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15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13年12月底前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借条明确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形式完备,欠款数额清楚,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借款人民币11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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