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8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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