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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江苏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江苏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徐*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2015年12月2日,本院向上诉人李*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上述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244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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