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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系医生,张*(已死亡)来普**院看病,双方相识。2014年3月1日,张*称女儿考高中需要复读,而自己的银行账户因做生意之故被冻结,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4年4月4日,张**缺解冻银行手续费用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元左右。2014年10月5日,张*要给女儿生活费,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5年3月25日及27日,张*因女儿上高中,要学费,故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各1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张*表示待银行帐户解冻后一次性归还,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2015年7月29日张*突发疾病死亡。故诉请法院,请求由两被告依法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8,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张**2014年3月1日、4月4日、10月5日、2015年3月25日、3月27日出具的借据五份,以证明张**原告共借款人民币108,000元。

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款是张*的个人债务,与两被告无关。

被告辩称

两被告辩称,张*长期离家在外,不负家庭责任。张*与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张*在外所借债务两被告一无所知。张*死亡后也无留下任何财产,两被告也没有能力替张*偿还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2015年7月29日突发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张*死亡。被告高**系张*之妻,被告张倩系张*之女。张*与原告张**相识后,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4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元,2014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5年3月25日、3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张*出具了五份借条,借条对利息及还款日期均无约定。现原告以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审理中,原、被告对张*所借债务均认可为张*个人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应受保护,张*生前所欠原告张**的借款,由借条等佐证,张*理应按照约定偿还。现因借款人张*死亡,原告起诉要求张*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两被告应在继承张*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与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张*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张**借款人民币1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0元,由两被告高**与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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