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限公司上**支行诉被告罗**、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限公司上**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上**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上**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