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借款及诉讼费35270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芸**限公司因负债较多早已歇业,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房产正被征收拆迁,且已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但双方目前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申请人也表示理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需依赖被执行的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因负债较多,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房产被拆迁但目前尚不能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溧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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