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南京**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并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王**、江苏昭**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司白马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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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相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阮**与枣庄恒**限公司、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俞**、俞**等与俞**、俞**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周**、陈**与汤**、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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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