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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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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