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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无锡市**限公司、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孙*与原审被告无锡市**限公司、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北黄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行)监(2015)32020000117号民事抗诉书,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1)北黄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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