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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锡蠡湖支行与无锡市南方不锈钢市场、无锡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市南方不锈钢市场(以下简称南方不锈钢市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锡蠡湖支行(以下简称建**支行)、原审被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建**支行一审诉称:2010年11月9日,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由南方投资公司向建**支行借款3亿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每12个月调整一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南方不锈钢市场与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建**支行依约划付了借款9500万元。2013年8月6日、2013年11月8日,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南方投资公司提供房产为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11月8日,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9500万元借款展期18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7日。现借款已到期,南方投资公司未按约还款,南方不锈钢市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建**支行委托江苏**事务所代理本案,支付律师费785609元。请求判令:1、南方投资公司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858383.1元(计算至2015年6月8日,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南方投资公司承担律师费785609元;3、建**支行有权以南方投资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03室等共计69套房屋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对上述第1、2项请求及诉讼费优先受偿;4、建**支行有权以南方投资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01室等共计38套房屋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对上述第1、2项请求及诉讼费优先受偿;5、南方不锈钢市场对南方投资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858383.1元(计算至2015年6月8日,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利息)、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南方投资公司一审辩称:借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关于律师费,南方投资公司认为没有实际发生,不予认可。

南方不锈钢市场一审辩称:1、保证合同中未加盖南方不锈钢市场的骑缝章,对保证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2、保证合同签订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南方不锈钢市场不发生效力;3、展期协议实为借新还旧,且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加重了南方不锈钢市场的责任,南方不锈钢市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4、建**支行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南方不锈钢市场有权在担保物减少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南方投资公司向建**支行借款3亿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每12个月调整一次;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南方投资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构成违约,无锡建行有权计收利息和复利;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南方投资公司承担。

同日,建**支行与南方不锈钢市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履行,南方不锈钢市场愿意为南方投资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建**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未经南方不锈钢市场事先同意,建**支行与债务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南方不锈钢市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8月6日,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南方投资公司为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在2010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南方投资公司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具体为无锡市**易中心1-103号至29-122号等共计69套房屋;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南方投资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建**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8080万元;南方投资公司同意,建**支行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均无需通知南方投资公司,南方投资公司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8月8日,南方投资公司依约办理了无锡市**易中心1-103号至29-122号等共计69套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后附清单)。

2013年11月8日,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同意对原借款项下的借款本金进行展期,展期金额为9500万元,展期18个月,展期后,即可到期日为2015年5月7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调整一次;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

2013年11月8日,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南方投资公司为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在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南方投资公司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具体为无锡市**易中心25-101号至42-116号等共计38套房屋;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南方投资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建**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5144.42万元;南方投资公司同意,建**支行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均无需通知南方投资公司,南方投资公司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12月13日,南方投资公司依约办理了无锡市**易中心25-101号至42-116号等共计38套房屋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后付清单)。

合同订立后,建**支行依约划付了95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南方投资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还本付息,南方不锈钢市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6月10日,建**支行与江苏**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聘请江苏**事务所律师代理,并向江苏**事务所支付代理费785609元。

上述事实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屋他项权证、展期协议、补充协议、借款借据、截屏单、委托代理协议、身份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展期协议,与南方不锈钢市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南方投资公司未能按约还款,现借款已到期,无**行要求南方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南方不锈钢市场未履行担保义务,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南方投资公司辩称律费没有实际发生,因建**支行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对南方投资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南方不锈钢市场辩称保证合同未加盖骑缝章以及对外担保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南方不锈钢市场在保证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且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仅是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对南方不锈钢市场的抗辩,不予支持。南方不锈钢市场提出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因建**支行与南方投资公司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南方不锈钢市场书面同意,南方不锈钢市场仍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对南方不锈钢市场的此项抗辩,不予支持;南方不锈钢市场辩称借款实为借新还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南方不锈钢市场辩称建**支行怠于行使担保物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南**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建设**锡蠡湖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858383.1元(计算至2015年6月8日,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南**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锡蠡湖支行律师费785609元。三、建**支行有权以南**公司抵押的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0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0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1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1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1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1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11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95.24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0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0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1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1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1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10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1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1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10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5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5-11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9.1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6-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4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6-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4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8-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8.81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9-11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9-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9-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2-10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24.7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2-10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2-1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3-10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4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6-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6-11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6-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6-11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7-10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24.7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7-10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0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7.44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7.44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7.44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0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7.1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1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6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9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9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1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9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1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9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2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9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2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6.9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2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95.63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9-12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95.63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1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1-11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2-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2-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3-1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8.81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3-1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8.81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3-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8.6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3-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90.08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3-11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90.23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3-11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98.2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3-1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60.5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9-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9.5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9-12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52.7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9-12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68.3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0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0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0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0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1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1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1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1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77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25-11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11.49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0-10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18.53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0-10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15.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0-10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2.2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0-10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2.2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0-1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2.2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0-1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2.2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0-1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18.53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30-10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15.5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2.6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2.6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0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1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1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1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1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6.36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2.62万元的范围内;位于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42-11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2.6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的给付优先受偿。四、南方不锈钢市场对南**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在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858383.1元(计算至2015年6月8日,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利息)、第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525020元减半收取为262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510元(已由建**支行预交),由南**公司、南方不锈钢市场共同负担。

上诉人诉称

南方不锈钢市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方不锈钢市场仅应对贷款本金、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不应对发生的律师费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律师费未实际支付,仅是签订了合同,尚未构成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律师费金额也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

建**支行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方不锈钢市场应对本案律师费承担保证责任,且其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投资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南方不锈钢市场是否应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金额是否过高。

本院认为:因南方投资公司未按约还款,建**支行委托江苏**事务所代理本案,并约定律师费金额为785609元。现委托代理协议已生效,江苏**事务所亦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应律师费是建**支行必然需支出的合理费用,南方投资公司应当按约承担律师费。建**支行与南方不锈钢市场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明确约定南方不锈钢市场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律师费,故南方不锈钢市场认为其不应对律师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该律师费金额未超过合理限度,南方不锈钢市场认为该费用过高,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南方不锈钢市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6元,由南方不锈钢市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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