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强梓文借款合同纠纷抗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唐*与原审被告强梓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惠洛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行)监(2015)3202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将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该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