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司白马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苏溧水农**司白马支行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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