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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扬与被告刘*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7.50元,由原告张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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