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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和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和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9月,因被告陈**生意周转需要,原告将自己住房抵押贷款后的人民币20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两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6月25日前还清,但未履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归还借款2,000,000元;2、被告陈**支付原告该钱款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归还,但是目前被告被羁押,无法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至25日,原告顾*和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陈**200余万元,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承诺书一张表示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顾*和先生住房抵押贷款2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本金由被告负责。2015年3月21日被告又出具承诺书表示之前借用的款项半年已到期,延期三个月后一定归还,但此后未履行,现被告因放火罪被关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顾*和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陈**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约返还借款,逾期不还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顾*和自2015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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