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殷*、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吴**与辽宁潘**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冯一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张*、金*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高**与秦**、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