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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殷*、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殷*、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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