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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金*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刚因与被申请人张*、金*、朱**、江阴市**有限公司、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锡滨马*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未依法送达再审申请人,致使其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剥夺了其上诉权,一审据以认定的借贷和担保事实的《借款协议书》系伪造,借款期限非一审认定的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12月27日。现要求撤销原判,对原案进行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原告张*与一审被告金*、朱**、朱**、江阴市**有限公司、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5月9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姜*、董**,一审被告金*、朱**、朱**、江阴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丁**均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原告张*提供的证据材料当庭进行了质证,一审被告均未提出异议。该案审理时,张*、金*、朱**、朱**、丁**均在本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了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并签名。该案的(2013)锡滨马*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按照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其中再审申请人朱**的判决书本院按照其本人书写的江阴市云亭镇南新村80号邮寄送达,并将其提供的手机号码填写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但该邮件因经多次投递无人在家,电话无人接听被改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刚向法院提供了确切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本院按照其本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朱*刚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上诉权,朱*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朱*刚另称《借款协议书》系伪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综上,再审申请人朱*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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