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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黄**、江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黄**、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243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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