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广**行)与被告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徐*、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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