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岐诉被告秦**、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3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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