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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村源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村源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村源、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村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9日,被告以女儿上学急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万元,称房屋拆迁后即归还。被告立有借条,原告以现金交付被告。2014年1月7日被告又以要开棋牌室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在2013年12月9日书写的借条上加上了此次借款的内容,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2014年1月22日被告又以筹开棋牌室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立有借据。2014年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在2014年1月22日的借条上增加了26日借款的内容。被告一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后收到了被告还款1.23万元。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700元。

原告提供借条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同意归还原告2.27万元,因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被告提供银行打印的支取清单及还款收条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4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4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均立有借条。后原告收到被告还款12,3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借款事实均予确认,且有原、被告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应归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归还原告汪村源借款人民币22,700元。

上述判决内容由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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