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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委托代理人章**,被告何*(兼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何**朋友。2012年8月15日,何*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碍于情面予以同意。该日,原告从其儿子的银行卡中取现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给何*,何*出具了借条,约定2012年年底还款。2013年2月5日,何*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又从儿子银行卡中取现2万元给何*。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何*称资金紧张,于2014年9月17日就上述5万元的借款重新出具了借条,但时至今日仍未还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被告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何*、杨**共同辩称,借款7万元属实,但重新出具借据时未与原告约定还款日期,且原告从未催讨过。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5日,被告何*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2年年底归还。当日,原告从儿子张**工商银行账户取现5万元交与何*。2013年2月5日,何*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又从儿子张**银行账户取现2万元交与何*。2014年9月17日,何*就上述5万元的借款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工行个人业务凭证、结婚登记摘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存在7万元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工行个人业务凭证为证,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现二被告均同意还款,理应及时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何*、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借款人民币7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何*、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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