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款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存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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