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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耿**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耿**诉称,2012年5月10日和2013年5月3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0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当时被告承诺会尽快还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案件诉讼被告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没有借过原告的款项,不同意偿还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耿**贰万元整”,被告签名并将身份证号书写。庭审中陈*主张该借条上款项非借款,系购买彩票的款项。

2013年5月30日,被告再次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耿**现金贰万元正”,庭审中被告陈*否认该欠条系其书写并申请对该欠条进行笔迹鉴定。2015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该借条笔迹进行鉴定,12月25日,因被告陈*未缴纳鉴定费用,南京师**定中心将鉴定案件退回。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一份、欠条一份、退案说明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0000元有无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2012年5月10日的借条,被告陈*已经认可系其书写,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虽抗辩该20000元系购买彩票的款项,但该借条上没有体现上述内容,被告也未提供其余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如被告所属系买彩票的款项,也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博彩合同。被告将合同款项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也可认定被告将合同款项转化为借款。故对于该借条上的20000元,被告应当偿还。

关于2013年5月30日的欠条,被告虽否认该借条系其书写,但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对于其反驳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鉴定过程中因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案件退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本院认可该欠条系其书写,其应当偿还该20000元。被告合计应偿还原告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借款4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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