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陈**、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陈**、张**、张*、韩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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