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陈**、张**、张*、韩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杨*与阮**、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刘**、淮安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与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与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陈**与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