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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阮**、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黄*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盱**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阮**、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上诉人阮**、黄*在本院立案和审理时,经法院两次催告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在催交通知书到达之日起7日内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上诉人阮**、黄*收到法院催告函件后仍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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