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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