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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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