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开满有工资,且本院已依法对其工资进行按月扣划,现被执行人张开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