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在庭审前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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