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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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