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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