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范**、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薛**、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6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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