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薛**、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6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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