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许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范**、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盱眙**有限公司与罗**、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海红与孙*、连云港**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盐城**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限公司与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